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
日信证券日鑫添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集合计划(无论推广期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网点、指定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参与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试行办法》: |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
集合计划、计划、本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
指《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
指《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
推广协议或代理推广协议 |
指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日信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日信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日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参与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期: |
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集合计划存续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6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开放期: |
指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为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的首5个工作日,以后开放期为每满一个自然季度后的首5个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照集合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 |
指人民币1.00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指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 |
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 |
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
三、集合计划介绍
1、名称: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形势和行业趋势分析,结合本集合计划资产收益状况,对投资组合中的风险资产进行严格比例控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健回报。
2、特点
(1)采用特殊组合保险配置策略,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依据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实行分阶段调整,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2)依托数量化基金选择方法进行基金精选,充分分享业绩优良的基金所带来的收益,最大限度盈利;
(3)自有资金有限保障,提升安全边际。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为推广期参与本计划且持有到期的份额提供保障。当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份额的本金在计划到期时出现损失,管理人使用在推广期参与本计划的自认购份额进行有限的补偿(具体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时的特别约定”部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3%。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投资比例如下: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期限大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等)占资产净值比例:0-95%。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以下包括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LOF、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比例:0-95%,具体投资比例上限根据计划在不同时点的单位净值调整。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生效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股票锁定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本集合计划通过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同时根据资产收益状况主动投资权益类资产,提高收益,属于中低风险中收益,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推广机构客户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也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可以调整本计划的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6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始至6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遇节假日顺延)。
满足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超出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追加参与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成立时间: 2002年4月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6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日信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日信证券具备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完善,制度健全,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化投研队伍。日信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日信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日信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日信证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始终秉承服务客户、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有资格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规或不当处理托管资产而遭受过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有关推广机构的情况见前述管理人、托管人部分。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一)参与金额(比例)
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管理人所认购的份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5%,但最多不超过6000万元。
(二)管理人承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会提前退出,但按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管理人在计划推广期所认购的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不包括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因收益分配取得的收益,下同)有限承担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中的本金损失(详细规定见有限补偿条款)。
(四)有限补偿条款
1、享受有限补偿条款的条件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至集合计划6年存续期满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条款。
2、有限补偿条款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如果持有至集合计划到期时的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管理人将用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有限承担委托人的投资损失,直至该部分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管理人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全部补偿完为止。
3、不适用有限补偿条款的情形
(1)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未持有至集合计划6年存续期满即提前退出的计划份额;
(2)集合计划委托人在开放期申购的计划份额;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所持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因收益分配取得的收益;
(4)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
(5)非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满即终止。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1、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金额认购、全额预缴”原则,即委托人以现金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并缴足所申请认购的现金金额。
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参与费率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M) |
参与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500万 |
0.5% |
500万<=M<1000万 |
0.2% |
M>=1000万 |
1000元/笔 |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净参与金额及其参与期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价格确定。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1.00元)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
委托人在推广期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5%,但最多不超过6000万元。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任一工作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上限,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末日比例配售”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末日参与本计划的申请确认比例为:(本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末日前的有效参与金额)/末日有效参与本计划的申请金额。如因“末日比例配售”导致委托人首次参与本计划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该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存续期超额参与的处理遵循上述原则。
1、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自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如果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规模超过1亿元(含1亿元,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第二,委托人不少于2人(含)时,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合格,出具验资报告后,即可宣告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2、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
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为推广期结束后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下一日,具体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推广期结束,若集合计划规模低于1亿元(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或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将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秉承价值投资、稳健增值的投资理念,以研究为导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及资本市场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股票、基金、债券等不同品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潜在风险,并结合本集合计划收益状况,在风险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严格比例控制,以严格控制集合计划风险。
具体投资比例上限根据计划在不同时点的单位累计净值调整:
1、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根据计划在不同时点的单位累计净值调整,如下表:
单位累计净值(S) |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
S<0.90元 |
0 |
0.90元≤S<1.03元 |
30% |
1.03元≤S<1.07元 |
60% |
S≥1.07元 |
95% |
2、若T-1日S<1.10元,T日S≥1.10元则从T+1起,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根据下表重新调整:
单位累计净值(S) |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
S<1.03元 |
0 |
1.03元≤S<1.07元 |
30% |
1.07元≤S<1.10元 |
60% |
S≥1.10元 |
95% |
其中,T日为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任意工作日。上述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在触发调整条件后十个交易日内完成。因证券停牌或证券跌停等市场客观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减仓或减至约定的仓位,则调整仓位的时间相应递延至可操作的交易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产业环境及产业政策、行业成长分析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深入研究,深入挖掘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结合估值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优化。
首先,对股票市值按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模型的基础股票池。
其次,通过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归因分析,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形成精选股票池:
(1)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合,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的业务类别,从商业性质、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份额、营业利润率、财务能力等方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因素概括为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结合上述评级,确定上市公司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的分值和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
(2)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企业的长期盈利状况进行预测,依靠多种价值参数,选择自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与同类公司相比定价较低、对比市场以往历史数据定价有合理上涨空间的上市公司。结合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
(3)依据合理的权重,对商业评估和公司评估、盈利预测与价值评估进行综合评分,按分值大小,选择股票基础库中最好的上市公司。
最后,研究员通过对上市公司实地调研,了解评估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及所处行业核心竞争等多方面情况,给目标公司合理估值,在明确股票估值的基础上,选择那些被严重低估或具有持续高成长性、并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上具备显著优势的股票,形成核心股票池。
3、基金投资策略
依据量化基金投资选择方法对基金公司及其管理基金进行量化评估,坚持从基金价值出发,精选业绩优良、增长潜力较大的基金。在开放式基金的选择上,本集合计划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建基金基础池,该系统从基金管理公司综合评估、基金经理评价、基金收益分析、投资组合风格分析、择时选股能力、风险分散能力等多方面建立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上述指标归一化综合评估,构建基金核心池。在封闭式基金的选择上,除了对列举的上述常用指标归一化分析外,还量化分析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剩余期限和分红能力等二级市场指标,从而筛选出封闭式基金备选池。另外管理人还考虑剩余期限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相匹配的折价率较高的封闭式基金,买入持有为主,也可以根据市场波动状况把握波段机会,以获得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带来的预期收益。
管理人按照基金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买入基金核心池中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在构建组合完成后,管理人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内各基金的表现进行跟踪评价,为下一阶段的调整提供支持。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等因素,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能够提供稳定收益和较高流动性的债券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计划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集合计划的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本计划在投资权证时,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权证定价模型、杠杆倍数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判断权证的内在价值及时间价值,谨慎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当期收益。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行业景气度、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规范的投资交易流程,贯彻于研究、投资决策、构建组合、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本集合计划在投资中将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交易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1、投资研究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包括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数量化工具的使用等形成投资建议报告。投资主办在投资建议报告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形成投资计划提交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集合计划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投资主办的投资计划形成投资决议,确定总体投资策略和战略性的资产配置方案。
3、构建组合
投资主办依据审议通过的总体投资策略,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进行投资活动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资产管理部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下单交易,在执行交易前需对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稽核与风险控制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和各风险点,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杜绝制度盲点。公司采取决策层、经营层、操作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架构。公司风险控制实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自我风险控制和稽核与风险控制部独立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2)有效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和指令必须合法合规,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风险控制的信息实现有效传递与反馈。
(3)审慎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开展和业务流程的设计充分考虑防范风险。
(4)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部岗位设置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实现相互制衡。
(5)连续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连续一致地执行,随着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运用量化指标与模型技术,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适应发展需要。
(6)集体决策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决策实行民主化的集体决策,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2、风险控制的流程
(1)制定风险控制目标与标准。根据公司经营环境、业务战略和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提出风险控制目标,确定风险承受标准。
(2)风险识别。资产管理部和各部门对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识别;稽核和风险控制部从公司风险控制角度对公司系统内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经识别的风险进行衡量与评估,预测每一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严重性,并对风险进行优先排序。
(4)风险报告。资产管理部和各部门将发现的风险报稽核和风险控制部;稽核和风险控制部就风险情况出具风险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
(5)采取控制措施。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风险,根据其性质、特征与风险度制定具体处理方案,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6)检查、反馈和制度更新。稽核和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资产管理部及时反馈风险控制效果;稽核和风险控制部对风险控制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测定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偏差,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方案。
3、风险控制方案与措施
集合计划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及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本说明书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方面:
(1)事前控制
在集合计划运作前期,针对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期初资产配置方案,对集合计划资产配置风险收益进行模拟测算;通过严格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对投资主办行为进行约束等。
(2)事中控制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依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配置;稽核与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检查、监控,进一步研究、跟踪各种风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具,利用风险控制模型对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召开集合计划资产风险收益评估会,评估运作状况;严格执行集合计划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方案等。
(3)事后控制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管理人将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改,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正回购;
(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五)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六)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七)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八)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基金的规模超过该基金规模的10%;
(九)本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十)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一)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十二)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十三)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十四)适用集合计划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五)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十六)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本集合计划按有关规定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客户资产账户相独立。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及资金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其他资产等。
本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即每份集合计划单位的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总份额。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公告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截止估值日管理公司公布的货币收益额确认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估值结果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估值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单位净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由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有权代委托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申购登记结算费、登记结算服务月费、审计费、律师费等;
5、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投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注: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天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 ÷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注: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天数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5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提取业绩报酬原则:
l 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l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l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l 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内参与的,以本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2.25%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R大于2.25%时,管理人提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注:Y为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提的业绩报酬,A=计提份额×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申购新股买卖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计算分配后的当日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6、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若红利再投资分红将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规模超过存续期份额限制时,本次分红方式一律采用现金分红);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分红专户,再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7、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60%;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本次分红方式一律采用现金分红。的,从其规定。的余额,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若红利再投资分红将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规模超过存续期份额限制时,本次分红方式一律采用现金分红。
(七)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管理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实施日、划款时间等。
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确认。
4、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现金分红通过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或将投资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十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网点进行办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7、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1、参与和退出的申请方式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交参与或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否则所提交的参与、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或退出的成交情况。
3、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3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若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费率同推广期参与费率。
2、退出费
持有期限 |
退出费率 |
持有期<1年 |
1.2% |
1年≤持有期<3年 |
0.6% |
3年≤持有期 |
0% |
退出费用=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率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并报证监会批准,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和净参与金额。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参与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委托人投资1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3元,则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参与费=100000×1%=1000元(参与费率适用1.0%)
净参与金额=100000-1000=99000元
参与份额=99000/1.03=96116.50份
即:委托人投资1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T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3元,则其可得到:96116.50份集合计划份额。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时以T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退出费 =
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退出费-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退出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1、如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2、如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暂停接受或暂缓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若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足额支付能力,将足额支付;如暂时未能足额支付,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本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4、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和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日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6年。在集合计划到期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展期的申请: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申请日前连续20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规模不低于1亿元;
3、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展期符合委托人利益;
4、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并取得托管人同意;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监管部门审批及公告
监管部门对管理人申请展期正式批复后,管理人将在收到正式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告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同时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合计持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到批准期限;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各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或者委托人合计持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和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份额低于1亿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经托管人认可,并予以披露。
1、集合计划期满结束时,则自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组织清算小组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本部分“资产返还”的规定分配和返还资产。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委托人报告,并同时开始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清算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官方网站上公告。
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在非开放期,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累计净值。
2、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季有交易的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若委托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和风险揭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托管人或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0.5%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6、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其它暂停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9、暂停期间报告;
10、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报告;
11、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出现以上所述1至3情况,公司应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当本集合计划出现说明书中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部分中的有关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知晓该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各推广网点向投资者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净值公告、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rxzq.com.cn),供委托人查阅。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市场风险是指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因受证券市场政策面、基本面、资金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价格波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而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管理公司经营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若本计划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影响,其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若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实际收益。
8、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说明书与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基金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确定合理的资产配置原则、策略和方向,精选投资品种,并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从而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再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者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同时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证资产的快速无损失变现能力,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同时,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将对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并在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入手,针对各个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搭建技术支持系统,将风险管理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
(1)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稽核考核制度;搭建各种技术支持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2)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加强后台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与托管银行、直销网点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3)新兴市场由于信息传递不充分、政策不稳定、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因素,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计划的顺利运作。
(4)集合计划将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及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管理人还将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防范法律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降低合规性风险。
对于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至集合计划6年存续期满的集合计划份额,若到期日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资产为限,对单位累计净值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有限补偿。此时管理人持有并用于补偿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也低于推广期管理人初始参与金额。在补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补偿完毕而委托人所持有份额净值仍未达到份额面值的情况,给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带来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委托人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以降低委托人的认知风险,包括由于推广期认购但未能持有到期而导致无法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赔付的风险。
1、因“先进先出”原则导致的推广期认购但无法获得赔付风险
本计划对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至计划到期的委托人份额亏损进行补偿,由于本计划在份额退出时采用“先进先出”原则核算(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可能会出现客户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分别认购了1000 份计划份额,后续退出1000 份,此份额将被视为推广期认购的份额,剩余的1000 份则视为存续期认购的份额,产品到期如出现亏损时,剩余份额由于不满足补偿条件(非推广期认购)而无法获得补偿。
2、强制退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约定,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部分退出后在该推广机构被强制退出剩余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3、巨额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委托人可能面临巨额退出造成资产净值较大波动,或因部分顺延退出导致委托人实际退出份额的单位净值与申请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存在差异,或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退出资金,或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充分揭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原则等相关信息,同时建议委托人长期持有本集合计划,以防止“先进先出”原则导致的委托人无法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赔付。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办理正常退出程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规定,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在征得托管人同意后,将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征求意见。若委托人因没有及时获知上述合同变更信息,而未能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退出计划,则可能使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委托人意愿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计划管理人将做好合同变更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及书面方式,及时并尽可能得将合同变更内容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
本集合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如果本集合计划参与规模(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已达20亿份(含)以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发生拒绝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将被拒绝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推广期前,管理人将与推广机构进行充分沟通,选择具备较强销售能力推广网店,并做好营销培训工作,尽可能争取参与金额较高的投资者。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存续期间,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风险防范措施: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将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争取委托人的认同。同时,管理人也将尽力争取新资金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时,若因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停牌或个别资产流动性不好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所持有资产在到期日之前不能顺利变现,则存在组合资产二次清算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应尽可能购买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同时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立即对该证券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者发生金融危机、行业竞争等,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严格筛选人才,重视员工道德素养和履历记录,加强员工的法规培训,建立了严格的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战争和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确认、红利发放、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处理等。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计划管理人委托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并由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制定的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及过户有关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相关的参与与退出记录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
3、对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漏集合计划账户注册登记、相关的参与与退出等业务资料;
4、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特殊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计划正式推广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集合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验资报告和设立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本说明书 “信息披露”部分中有关披露事项时,管理人保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展期。
如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管理人将在该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本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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