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四)
日信证券日鑫添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日鑫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您投资集合计划之前,您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此外,您还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包括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投资品种、特定投资组合设计等所蕴含的特定风险,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由于集合理财计划资产组合中包括股票、基金等风险类资产,因此您在投资集合计划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请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因受证券市场政策面、基本面、资金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价格波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而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管理公司经营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若本计划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影响,其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若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实际收益。
8、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说明书与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基金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确定合理的资产配置原则、策略和方向,精选投资品种,并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从而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再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者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同时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证资产的快速无损失变现能力,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三)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同时,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将对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并在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入手,针对各个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搭建技术支持系统,将风险管理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
(1)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稽核考核制度;搭建各种技术支持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2)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加强后台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与托管银行、直销网点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3)新兴市场由于信息传递不充分、政策不稳定、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因素,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计划的顺利运作。
(4)集合计划将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及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管理人还将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防范法律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降低合规性风险。
(七)管理人有限补偿本金的风险
对于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至集合计划6年存续期满的集合计划份额,若到期日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资产为限,对单位累计净值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有限补偿。此时管理人持有并用于补偿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也低于推广期管理人初始参与金额。在补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补偿完毕而委托人所持有份额净值仍未达到份额面值的情况,给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带来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委托人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以降低委托人的认知风险,包括由于推广期认购但未能持有到期而导致无法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赔付的风险。
(八)退出风险
1、因“先进先出”原则导致的推广期认购但无法获得赔付风险
本计划对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至计划到期的委托人份额亏损进行补偿,由于本计划在份额退出时采用“先进先出”原则核算(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可能会出现客户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分别认购了1000 份计划份额,后续退出1000 份,此份额将被视为推广期认购的份额,剩余的1000 份则视为存续期认购的份额,产品到期如出现亏损时,剩余份额由于不满足补偿条件(非推广期认购)而无法获得补偿。
2、强制退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约定,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部分退出后在该推广机构被强制退出剩余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3、巨额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委托人可能面临巨额退出造成资产净值较大波动,或因部分顺延退出导致委托人实际退出份额的单位净值与申请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存在差异,或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退出资金,或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充分揭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原则等相关信息,同时建议委托人长期持有本集合计划,以防止“先进先出”原则导致的委托人无法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赔付。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办理正常退出程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九)合同变更风险
本集合计划规定,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在征得托管人同意后,将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征求意见。若委托人因没有及时获知上述合同变更信息,而未能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退出计划,则可能使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委托人意愿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计划管理人将做好合同变更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及书面方式,及时并尽可能得将合同变更内容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
(十)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如果本集合计划参与规模(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已达20亿份(含)以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发生拒绝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将被拒绝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十一)设立失败风险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推广期前,管理人将与推广机构进行充分沟通,选择具备较强销售能力推广网店,并做好营销培训工作,尽可能争取参与金额较高的投资者。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间,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风险防范措施: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将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争取委托人的认同。同时,管理人也将尽力争取新资金的参与申请。
(十三)二次清算的风险
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时,若因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停牌或个别资产流动性不好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所持有资产在到期日之前不能顺利变现,则存在组合资产二次清算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应尽可能购买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同时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立即对该证券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
(十四)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者发生金融危机、行业竞争等,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严格筛选人才,重视员工道德素养和履历记录,加强员工的法规培训,建立了严格的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战争和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计划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风险。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