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信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
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可能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维护您的利益,日信证券特别提醒您在签署《日信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前请注意以下提示:
一、请仔细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确保您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推广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明确您签署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并加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风险如下: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8、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风险防范: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说明书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从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各流程入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
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补偿的风险
(1)虽然管理人设置了期满特定条件下对委托人的补偿条款,但也存在全部自有资金补偿后,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单位累计净值仍不足面值的可能。通过管理人有限的自有资金补偿后,单位累计净值仍不足面值的亏损风险,需要委托人自己承担。
(2)虽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但是当3年期满且补偿条款触发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剩余净资产也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减少,导致了可补偿给委托人的资金总规模小于管理人推广期对本计划的初始参与额,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3)若本集合计划成立未满3年而终止,管理人将不对委托人进行差额损失补偿,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形除外,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2、有关份额退出操作的风险揭示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公告时规定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不同意但又未在规定的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在临时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进行强制退出;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防范措施: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特别提示合同修改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4、电子合同运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署方式,虽然技术系统已经多轮测试,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而且经过集合资产计划发行的实践检验,但运营中仍可能存在电子合同不能正常运行的风险;同时电子合同的操作方式不同于签署纸质合同,需要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委托人的操作水平差异,可能导致不能便利、及时签订电子合同。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做好电子合同系统的维护,完善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同时管理人将积极做好电子合同操作的培训,并根据委托人的操作水平,做好客户服务,防范客户使用电子合同中的风险。
5、份额退出时先进先出确认方式的风险揭示
对于推广期参与本计划的委托人,如果在存续期内追加资金参与了本计划,而后又在存续期内赎回部分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时,按照先进先出的确认方式,该委托人赎回的金额将从其推广期参与并确认的金额中扣除,这将导致委托人持有期满后可享受补偿条款份额的减少,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日信证券郑重申明如下:
1、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得的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并对该项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您已经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
3、您已经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投资品种、特定投资组合设计等所蕴含的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
4、您已经了解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5、您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您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决策。您对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将表明您已了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您将资金委托给日信证券,并由其将计划资产运用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确定的投资范围,是您真实意思表示。
五、在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时,请特别留意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计划文件中解除责任条款、义务条款及费用条款。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日信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签署页)
合同编号: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风险揭示当事人签章使用,风险揭示内容详见《风险揭示书》。
本人在签署页上签字,视同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并声明:本人投资的产品完全是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决定。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投资风险,无论该产品是否超出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签署签署页,视同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所列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个人客户:委托人
(签字/签印):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