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信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国融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申购国融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民法典》《基金法》《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 称 | 国融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
募集期间 | 本集合计划已完成募集。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年。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变更生效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为开放日,可供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设置有3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自参与申购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的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对应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在当日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锁定持有期。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日信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日信证券日鑫多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若未申请退出,则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算份额持有期。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
锁定持有期 | 本集合计划设置有3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自参与申购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的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对应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在当日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锁定持有期。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 ||
最低金额/份额 |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投资者在参与之前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如果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追加参与每笔申请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0.5%/年; 4、托管费率:0.08%/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产品合同“第二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本集合计划具体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含),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40%; (9)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11)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4)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5)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2)(17)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期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集合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相对价值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集合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增厚收益的目的。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本集合计划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考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无债项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本集合计划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含),并将视经济周期、信用周期的变化,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评级信用债券的配置比例,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含),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本集合计划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股票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的择股策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经济趋势的,在经济周期中处于上升阶段的行业;产业链研究和企业研究的结合:将产业研究优势扩散到股票上;通过对标的产业的基础分析和前瞻判断,努力发掘业绩能被持续改善的行业/企业,在其价值未被市场充分发掘之前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固定收益价值、权益类价值以及转换权益价值,优选可转换债券以期获得稳定且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R3级,属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市场基金。 | ||
投资风险揭示 |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集合计划面临再投资风险。 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集合计划面临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购买力风险。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滚动运作期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个月滚动运作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资产管理合同》中“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章节。 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集合计划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集合计划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管理人有权对其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未能完成对标公募基金合同变更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大集合产品,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要求,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将对标公募基金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所需时间、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果本计划在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后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此次变更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情形,本计划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以及错过运作期到期日以至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个运作期的风险。 (7)集合计划本次合同变更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本次合同变更主要涉及取消分级安排,不再设立风险级份额;取消预期收益率,进行净值化管理;设置3个月份额锁定期,并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算;投资范围发生变更等,可能会引发产品净值波动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集合计划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集合计划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
信息披露 | 1、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管理人至少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年度向投资者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并要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投资者和托管人。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4)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5)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6)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7)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8)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9)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11)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3)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4)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5)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 ||
适合推介对象 |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介对象为风险评级为C3级或以上的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管理人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6层 | |
托管人 | 托管人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 ||
投资顾问 | 无。 | ||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场所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时间 | 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变更生效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为开放日,可供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设置有3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自参与申购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的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对应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在当日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
原则及价格 | 1、参与原则及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投资者在参与之前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如果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追加参与每笔申请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 (4)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资产配置安排和集合计划已有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进行额度控制。管理人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5)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 (6)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 投资者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2、退出原则及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到期份额先进先出”原则,投资者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到期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参与申请日期在前的可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申请日期在后的可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退出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 ||
| 程序 |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介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投资者持有份额数量时,超出部分的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之后查询 T 日退出申请成交情况,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3)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1、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①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②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投资者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投资者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③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告知投资者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退出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 ||
费用 | 费用种类 | 1、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6)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的银行汇划费; (8)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 管理人不对投资者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指令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指令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收入 开户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0100180001511070000039 上述托管费为优惠后的托管费,优惠前的年托管费率为:【-】%。 与托管费有关的例外条款或限制性条款:无。 (3)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成立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于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由托管人根据《自动支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费用授权书》/《自动支付上海清算所费用授权书》/《自动支付证券交易所开户费用授权书》从托管账户进行划付。 3、业绩报酬提取 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4、集合计划的税收 《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投资者缴纳必须由其自行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集合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除本集合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并以集合计划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资产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必须按照管理人要求进行补缴。 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管理人以集合计划资产缴纳或代扣代缴、投资者按照管理人要求补缴的税费。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介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集合计划的可供分配利润与已实现利润孰低按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
分配原则 |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5、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数不超过2次,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和分配金额由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6、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8、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案 |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对于本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复核职责仅限于对收益分配的总金额进行复核。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 | ||
| 风险承担安排 | 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或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均有权参与本集合计划; 4、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 ||
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 1、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行使相关职权; (5)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投资者相关文件,前述投资者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推介机构;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推介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推介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前述投资者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推介机构;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