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信证券质押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日信证券质押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日 | ||
特别提示: | ||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 ||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信证券质押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 ||
《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 | ||
大遗漏。 | ||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 | ||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 ||
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 ||
收益的承诺。 | ||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 ||
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 | ||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日信证券质押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推广期规模上限2亿,存续期间不设规模上限。 | |
管理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份额结构 |
优先级份额、风险级份额,两类份额募集比例不超过9:1。 |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
开放期 |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参与之前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和调整每个开放日的最低参与金额,并披露。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 |
2、退出费:无; | ||
3、管理费: 0.3%/年; | ||
4、托管费:0.02%/年; | ||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也可以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各种现金管理类资产。 (1)股票质押回购:占资产净值的 0-100%;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占资 产净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 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 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的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优先级份额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适中预期收益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适合向风险偏好较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者。 | |
当 事人 |
管理人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推广机构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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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集 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方式、程序 |
1、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200人; (4)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 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优先级份额的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如下: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以书面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方可通过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开放期参与的,可于T+2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若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超额募集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
参与费 |
无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委托人按照产品对应的退出日进行退出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的原则 | |
(1)“未知价”原则,以退出申请受理日(T日)的份额单位净值进行退出金额计算; | ||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 ||
(3)“强制退出”原则,管理人对委托人参与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处理。 | ||
2、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 ||
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参与产品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 | ||
(2)退出申请的确认 | ||
管理人在退出日的下一工作日对退出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
(3)退出款项划付 | ||
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退出款项于T+2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 |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费 |
无 | |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16.67%。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含管理人),并经管 | |
时间 |
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 | |
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 | |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5个 | |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具体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在管理人取得交易所同意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后,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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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费 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E×0.02%÷360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第21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费 管理费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进行收取,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360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第21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证券开户费用。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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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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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
收 益 |
收益构成 |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分 配 |
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向集合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的,则停止分配收益。管理人将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对融入方进行违约处置,违约处置结算完毕后该运作期优先级份额将按照本合同第五部分的约定被强制退出。此时优先级剩余收益按照最近一次分红日至实际退出确认日(不含)的实际自然天数进行计算。若优先级份额持有期间未发生分红事宜,则按照优先级参与申请日至实际退出确认日(不含)的实际自然天数进行计算。 3、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分配方式 |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优先级份额所获收益=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率×优先级的实际运行天数/365 优先级的实际运行天数为优先级参与申请日(含)或上一次分红日(含)至本次分红日(不含)或退出确认日(不含)的实际自然天数,若优先级份额持有期间未发生分红事宜,则实际运行天数是指优先级参与的参与申请日至本次分红日(不含)。 风险级份额所获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已向优先级分配的收益 除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次级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外,次级份额不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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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和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于每季度末月第21日(节假日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配至委托人账户。 | |
终止和清算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含管理人); (7)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风险级份额净值低于0.5元; (8)本计划资产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在管理、运用、处分相关财产的过程中,发生违约、担保人违约或投资品种所涉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约,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 (9)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特别说明 |
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