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 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介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 称 | 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 |||||||||||
目标规模 |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30万元,客户数不超过200户。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15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经资产投资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可展期。 | |||||||||||
封闭期 |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 |||||||||||
开放期 |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周一至周三开放,如遇节假日,则不开放。因展期、合同的补充、修改或者变更需要,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并予以公告生效。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每一笔赎回份额需满足锁定期满12个月(含)的条件后才可以预约申请退出。 |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
份额锁定期 |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12个月(含),投资者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之后办理退出业务。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发生改变,变更后的首次参与起点金额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产品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0.80%/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二十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托管费率:0.03%/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二十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非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永续债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投资于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对于任何的银行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投资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投资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管理人保管存款证实书正本,托管人保存加盖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存款证实书的复印件,存款证实书毁损、灭失的风险和因存款证实书被抵质押、转让及存款本息未按存款协议的约定划入托管账户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比例和固定收益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投资比例。 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债项评级(如有)为A-1级; 2) 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7)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8)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 投资者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经过管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除履行前述程序外,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配置比例被动超标,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投资策略 | (一)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增加组合久期来达到降低利率风险的目的。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 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产品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 |||||||||||
估值方法 | 本集合计划采用市值法估值。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合同第十九节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
预警平仓线 |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5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0元设置止损线。 (1)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0.95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5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同时禁止新增权益类基金买入,严格控制风险资产仓位。 (2)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为0.90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0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起开始止损操作,并及时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上述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节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R3风险等级的证券投资产品。 | |||||||||||
信息披露 |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4、财务会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 3、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 |||||||||||
适合推介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介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顾问 | 无 | |||||||||||
推介机构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并与国融证券签署代销协议、建立代销合作关系的销售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场所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资产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时间 |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1、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周一至周三开放,如遇节假日,则不开放。因展期、合同的补充、修改或者变更需要,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并予以公告生效。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每一笔赎回份额需满足锁定期满12个月(含)的条件后才可以预约申请退出。 3、临时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4、份额锁定期: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12个月(含),投资者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之后办理退出业务。 | |||||||||||
方式及价格 |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资产投资者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4、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 |||||||||||
| 程序 |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一)预约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提交的预约退出申请,为其办理份额退出。 本计划预约退出日为投资者计划退出的前十个工作日(T-10日)。在预约退出日,管理人接收投资者的预约退出申请。投资者应于T-10日下午4:30前按规定格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退出申请且申请退出的份额在退出日时需要持有期满12个月,投资者提出预约退出申请不符合上述时间及持有期限要求的,管理人有权在退出申请确认日(T+1日)拒绝该退出申请。 (二)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预约制退出,投资者应于预约退出日(T-10日)下午4:30前按规定格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日(T日),投资者可在原参与网点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投资者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费用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退出费用为0。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5%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退出价格以实际受理退出申请日的单位净值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单个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即为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 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起退出预约申请。 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按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执行。 | |||||||||||
费用 | 费用种类 |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3%。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3%÷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下述账户。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户名:托管业务收入过渡户 账号:0008000001262990011550 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托管费有关的例外条款或限制性条款:无。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投资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管理费给管理人。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申请日、计划终止清算日。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计划成立日为准;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为准。投资者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从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或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产品成立日或份额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 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的情况,分别计算业绩报酬(H),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该笔份额参与申请对应的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认的份额数 s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推介公告或开放期公告中公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可结合市场行情,对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予以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变更时间间隔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不频繁变动。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分配原则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6、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2、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集合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投资者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4、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同一般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本集合计划带来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推介代销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本集合计划已于2015年11月3日成立,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于2018年6月5日签署了《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国融证券合同【18】第【1032】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现根据资管新规变更原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各方协商一致,重新签署新《日信证券长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应执行本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各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 |||||||||||
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和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1) 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 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3) 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 展期成立或失败。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决定展期的期限并公告。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邮件、信函、推介机构官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征询意见,提示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 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 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分配事宜。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1) 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应当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到推介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若投资者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四)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变更 管理人或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若在六个月内本集合资管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则管理人或托管人需将本资产管理合同中由管理人或托管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拟承接本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新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需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资格承接前,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将承接事项告知投资者。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届时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如有必要,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上述情形下,新管理人、托管人对本资管计划的承接需在六个月内完成,否则本资管计划终止。 (四)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集合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投资者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 |||||||||||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 (一)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 1、若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及时、全面、客观的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2、若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每季度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针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情形,参见本合同第八节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4、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5、除上述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本资管计划的委托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同意投资的除外。 6、管理人不得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