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天贵星量化智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国融证券-天贵星量化智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20年9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融证券-天贵星量化智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国融证券-天贵星量化智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规范》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国融证券-天贵星量化智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20亿份,存续期内的规模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可以展期。 | ||||||||||||||||
推广期 |
本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与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成立之日起前12个月为锁定期。每月15日为开放期,原则上开放2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开放期,管理人接受投资者正常的参与、退出申请。 因合同的变更需要,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并予以公告生效。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恢复正常情况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开放日期顺延。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40万元,追加参与的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开放期委托人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03%/年。 | ||||||||||||||||
投资范围 |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个股)期权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中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均小于80%。 具体为: 权益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80%(不含);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协议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永续债、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80%(不含); 衍生品类: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指(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高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不含)。 基金类:收益凭证、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公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封闭式基金、LOF基金(不含拆分)、ETF基金、分级基金和QDII基金),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80%(不含)。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期限为7天以下包括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发生改变,变更后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其他第三方代销机构。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自计划成立后前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 |||||||||||||||
办理方式、程序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的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投资者签署《管理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采取“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申请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6、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推广期采用“已知价”原则,即推广期参与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7、本集合计划份额在存续期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价格以当日产品单位净值进行计算参与份额。 8、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9、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至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 ||||||||||||||||
参与费 |
参与费及计算:无 | ||||||||||||||||
参与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发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有关临时开放期的公告,允许委托人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退出的程序 (1)退出的申请: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3)退出款项支付: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
退出费(赎回费) |
免收 | ||||||||||||||||
巨额退出约定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退出价格以实际受理退出申请日的单位净值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1、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投资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2、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并告知托管人。 3、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事后及时公告并告知托管人。 4、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或计划资产总净值的15%时,管理人在具备参与、退出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可将自有资金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二)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认购的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5%,且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净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净值的15%。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投资者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推介代销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的定期报告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含)时,并经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即可宣告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委托人少于2人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 ||||||||||||||||
费用、业绩报酬 |
费用种类 |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3%。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3%÷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8060100100087316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大额行号: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管理费。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投资者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i ,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i 且小于基准rj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2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j 且小于基准rz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3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z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4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业绩报酬计提日: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管理人开放公告中进行公布。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R=(P1-P0’)/P0×(365/N)×100% 其中: P1:本次业绩报酬基准日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P0’: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的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P0: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N:为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Q: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投资者退出份额数或计划分红、终止时持有份额总数。 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8100005027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6、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与所投资产处置相关的律师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投资者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i ,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i 且小于基准rj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2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j 且小于基准rz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3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若在该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R 存在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z的部分,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以4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业绩报酬计提日: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管理人开放公告中进行公布。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R=(P1-P0’)/P0×(365/N)×100% 其中: P1:本次业绩报酬基准日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P0’: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的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P0: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N:为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Q: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投资者退出份额数或计划分红、终止时持有份额总数。 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8100005027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 |||||||||||||||
分配时间 |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
分配原则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计划分红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投资者管理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5、本计划分红基准日先计提业绩报酬后,再分配红利。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
分配方案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集合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投资者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