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国融安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国融安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受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保证受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 称 |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1000万元。 | |||||||||||
募集期间 |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间为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20日,并已于2017年12月22日成立。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10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 | |||||||||||
封闭期 |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 |||||||||||
开放期 |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开放期首日为每月11日,开放期原则上为6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长度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仅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因展期、合同的补充、修改或者变更需要,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并予以公告生效。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
份额锁定期 |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6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集合计划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0.80%/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法详见管理合同第二十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托管费率:0.02%/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管理合同第二十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本集合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如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需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 投资于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以下占比按市值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严格遵守以下限制: 1)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债项评级(如有)为A-1级; 2)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7)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8)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投资者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经过管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除履行前述程序外,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配置比例被动超标,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投资策略 | (一)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二)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增厚收益的目的。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产品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 | |||||||||||
投资风险揭示 | 投资者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投资者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殊风险 1、本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里合同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队《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内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1)代销机构销售人员未能事先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揭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的风险。 (2)管理人聘请其他代销机构进行计划募集时,可能因为系统联接存在缺陷或人为因素操作失误,管理人没有及时获取投资者参与、退出信息,导致投资者参与、退出未能确认成功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相关数据的取得均依赖于第三方销售平台,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委托财产被挪用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份额难以核对的风险、计划财产超出委托财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风险、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风险。 5、无预期或固定收益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如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代表资产投资者最终实际分配可获取的收益/收益率,也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该等收益/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6、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投资特殊品种的风险 如投资永续债的信用风险、提前赎回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可转债的股价波动风险、利息损失风险、提前赎回风险、转换风险;投资可交换债的正股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 8、本资管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集合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本集合计划设立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进行中基协备案申请,可能存在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即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条款审批不通过,导致产品备案失败而无法运作存续的情况。 9、未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合同指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届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向投资者发送征询函等方式与投资者予以协商,管理人需保障异议投资者的退出权利,但仍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10、份额转让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3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二)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货币汇率的变动是指货币对外价值的上下波动,包括货币贬值和货币升值。汇率变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四)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投资者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六)募集失败风险 指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不含)的条件下,集合计划将设立失败。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期货投资风险 (1)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损失的金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的原因,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投资者征询意见,在征得投资者意见后,管理人确定是否变更管理合同。 (十一)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十二)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十三)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 |||||||||||
信息披露 |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本集合计划的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 4、财务会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 |||||||||||
适合推介对象 | 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管理人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 ||||||||||
托管人 | 托管人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 |||||||||||
投资顾问 | 无 | |||||||||||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场所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资产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时间 |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根据管理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 |||||||||||
方式及价格 |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资产投资者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4、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 |||||||||||
| 程序 |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投资者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投资者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费用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退出费用为0。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5%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退出价格以实际受理退出申请日的单位净值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 |||||||||||
费用 | 费用种类 | 一、集合计划费用种类、费率及其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申请日、计划终止清算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计划成立日为准;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为准。投资者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从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或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产品成立日或份额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 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的情况,分别计算业绩报酬(H),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R=(P1-P0)/P×365/N×100%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该笔份额参与申请对应的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认的份额数 s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推介公告或开放期公告中公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可结合市场行情,对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予以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变更时间间隔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不频繁变动。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与所投资产处置相关的律师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二、税收 投资者和管理人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营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就增值税应税行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因此,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城建税等)等税负,仍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届时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本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的申报及缴纳。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分配原则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6、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 | |||||||||||
| 风险承担安排 | 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 | |||||||||||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6、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 (一)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