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同变更)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融证券合同【 】第 号
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〇二零年四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后成立。
第一节 前 言
为规范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已于2018年4月2日设立,管理人应当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 年 月 日签署的《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
指 年 月 日签署的《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 年 月 日签署的《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介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融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托管协议 |
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已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
信义义务 |
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
推介机构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与管理人签署推介协议、建立正式推介法律关系的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即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本集合计划已于2018年4月2日成立。 |
集合计划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0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集合计划展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参与确认日 |
开放日参与:投资者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
退出确认日 |
投资者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
封闭期 |
该期间内不办理认购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
开放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一段期间 |
份额锁定期 |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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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收益分配日 |
指管理人实际划出收益分配款项的工作日,收益分配日与收益分配基准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
指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申请日、计划终止清算日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指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
业绩报酬核算期 |
指从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或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产品成立日或份额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 |
年、年度、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
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
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的意愿,投资者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1.00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 |
指管理人公告载明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的起始日期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 |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一、 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 托管人承诺
1、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 投资者声明
1、投资者符合《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投资者
(一)投资者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投资者基本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列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确认有能力识别、评估并承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的各项风险,对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的交易结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如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管理人(或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并确保其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具备与本集合计划相匹配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实际投资者的适当性与本集合计划相匹配;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差错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其向管理人或其推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推介机构;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保证其所做出的全部声明、保证与承诺在投资本集合计划期间持续有效,如相关情况出现变化需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做出相关处理,投资者将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后果和损失;
12、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13、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份额持有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管理人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管理人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住 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联系人: 王金蕾
联系电话:010-83991504
联系邮箱: wangjl-zcgl@grzq.com传 真:010-83991841
(二)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9、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10、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符合《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
(一)资产托管人概况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 董佳音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23号
联系电话:0571-87398821
联系邮箱:zhengchongkai@cmbchina.com
传 真:0571-87395664
联系人: 郑崇凯
(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三、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客户的收益最大化,争取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积极增长。
五、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如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需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
投资于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六、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10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集合计划展期。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1000万元。
第六节 集合计划的募集
一、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以及募集对象
(一)募集期限
在初始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认购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初始募集期以管理人的推介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本集合计划已初始募集完毕,并于2018年4月2日成立。
(二)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仅面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C3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发生改变,变更后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禁止误导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3的投资者购买本资管计划,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3的投资者销售本资管计划。
(三)募集方式
本集合计划通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进行销售。
第七节 集合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已于2018年4月2日成立,于2018年4月4日完成备案。
集合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数为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发布的集合计划成立公告中记载的日期。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不含)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初始募集期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八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一)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开放期首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之对日,开放期原则上为6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管理人可以公告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投资者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投资者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管理人网站、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方式向投资者告知本集合计划相关信息。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四、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一)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资产投资者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4、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二)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投资者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投资者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五、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时,需要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
六、集合计划参与费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0。
七、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可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金额 =退出价格*退出确认份额数-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财产所有。
八、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在推介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九、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5%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退出价格以实际受理退出申请日的单位净值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单个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即为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
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起退出预约申请。
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按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一)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客户数超过200户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推介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7、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二)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投资者。
发生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暂停集合计划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投资者,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投资者认可上述关于退出的原则及处理方法,接受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所做出的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决定。
十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投资者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十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二)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集合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投资者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推介代销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的定期报告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十节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中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保存集合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自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起不少于20年。
(四)对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日或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按照本合同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全体资产计划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协议即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客户的收益最大化,争取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积极增长。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集合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如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需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
投资于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一)、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在本计划到期日前15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
五、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根据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品种,产品收益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当期份额按照参考日同期限的SHIBOR上下浮动一定基点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二)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增厚收益的目的。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产品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七、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本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本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由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经理二级体系组成。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以下事项:
(1)审批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决定业务形式、资产管理计划类别、投资策略、投资经理等;
(2)审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重大投资计划和建议、杠杆融资、项目投资(包括追加投资项目)及其他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决定交易对手(如有)及具体交易额度;
(3)根据产品类型、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交易额度等要素决定投资经理权限并对投资经理进行授权;
(4)审批投后管理等事项,如投资经理变更、投资展期或终止等有关事项;
(5)审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期报告等重要信息披露文件或报告,以及对外提供的整改规范报告等;
(6)审议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框架下的具体操作规程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内控制度,细化并明确尽职调查规定、决策委决策审核底稿内容等;审批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入库原则,评估备选库维护情况;
(7)审批与代销机构、代办机构、托管机构、外包机构等的合作及合作终止;
(8)组织应对资产管理业务各类风险(含诉讼),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在权限内进行风险处置;
(9)研究评估非标资产投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等事项;
(10)总裁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投资交易程序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室,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交易室实施。交易室设中央交易员和交易员两类岗位,实行双人复核机制。投资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统一下达给中央交易员,经中央交易员复核后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3. 预警止损线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5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0元设置止损线。
(1)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0.95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5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同时禁止新增权益类基金买入,严格控制风险资产仓位。
(2)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为0.90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0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起开始止损操作,并及时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上述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节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三)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和各风险点,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杜绝制度盲点。公司风险控制实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自我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部独立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2) 有效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和指令必须合法合规,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风险控制的信息实现有效传递与反馈。
(3) 审慎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开展和业务流程的设计充分考虑防范风险。
(4) 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岗位设置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实现相互制衡。
(5) 连续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连续一致地执行,随着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运用量化指标与模型技术,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适应发展需要。
(6) 集体决策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决策实行民主化的集体决策,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2、风险控制的流程
(1) 制定风险控制目标与标准。根据公司经营环境、业务战略和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提出风险控制目标,确定风险承受标准。
(2) 风险识别。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和相关部门对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识别;风险管理部从公司风险控制角度对公司系统内风险进行识别。
(3) 风险评估。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经识别的风险进行衡量与评估,预测每一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严重性,并对风险进行优先排序。
(4) 风险报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和各部门将发现的风险上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就风险情况出具风险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
(5) 采取控制措施。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风险,根据其性质、特征与风险度制定具体处理方案,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6) 检查、反馈和制度更新。合规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及时反馈风险控制效果;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测定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偏差,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方案。
3、风险控制方案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方面:
(1) 事前控制
在集合计划运作前期,针对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通过严格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对投资经理行为进行约束等。
(2) 事中控制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依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检查、监控,进一步研究、跟踪各种风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具,评估运作状况;严格执行集合计划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方案等。
(3) 事后控制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管理人将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改,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1) 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2) 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3) 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1) 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和业务支持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在组织构架方面,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综合支持、风险管理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控岗位加强风险监管。
八、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以下占比按市值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严格遵守以下限制:
1、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债项评级为A-1级;
2、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 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4、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8、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9、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投资者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经过管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除履行前述程序外,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配置比例被动超标,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3、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4、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5、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从事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集合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设立建仓期,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为规避特定风险的投资比例超限许可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证券期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
十一、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应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且管理人的流动性安排应与投资者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集合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管理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时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第十二节 投资顾问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三节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 利益冲突
(一)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
1、若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及时、全面、客观的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2、若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每季度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针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情形,参见本合同第八节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4、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5、除上述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本资管计划的委托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同意投资的除外。
6、管理人不得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十五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王金蕾,投资经理。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7年债券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渤海证券、华创证券和威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历任债券交易员、投资助理和投资经理等职,积累了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交易经验。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三、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自律组织规则要求的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公告形式在管理人官网(www.grzq.com)告知投资者。
第十六节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以临时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二、集合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前以集合计划的名义代理开立集合计划的专用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计划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开户行的相关要求,为托管人开立银行托管账户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计划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计划托管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
(二)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以实际开户为准)。计划管理人应为计划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管理和运用由计划管理人负责。
第十七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
3、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但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管理人已经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得到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3.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于划款当日15:30前或提前1个工作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计划管理人应为计划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计划管理人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计划托管人以确认收到指令后一个半小时内执行划款。
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通过录音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五、其它事项
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表面一致性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对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指令而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管理人未采取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4、对于可能存在管理人由于管理原因、内部道德风险导致发出的指令,如托管人复核与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者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计划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三)越权交易的后果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
2、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以下占比按市值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债项评级为A-1级;
(2)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 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4)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6)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节 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委托财产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及委托到期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会计准则、《指导意见》、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估值方法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无法取到收盘价的交易所债券,按照成本价估值。
(3)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无法取到收盘价的交易所债券,按照成本价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6) 债券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债券计息方式按税前计息。
2、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实际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债期货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5、资管计划估值方法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含商业银行资管子公司)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含保险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份额净值计算。用于估值的单位净值,收益率等信息由管理人负责提供,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收益率等信息完成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因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与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当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方法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2、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方法,导致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方法、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十二、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占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资管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以约定的方式与托管人进行核对。经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的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计划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十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现行会计制度。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集合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种类、费率及其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账号:9571501 20620091 01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2)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申请日、计划终止清算日。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清算确认日。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计划成立日为准;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为准。投资者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从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或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产品成立日或份额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
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的情况,分别计算业绩报酬(H),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规则 |
R≤s |
0 |
H=0 |
R>s |
60% |
H=(R-s)×60%×C×N/365 |
R=(P1-P0)/P×365/N×100%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投资者退出份额数或计划分红、终止时持有份额总数;
s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推介公告或开放期公告中公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可结合市场行情,对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予以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变更时间间隔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不频繁变动。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资产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予复核。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8100005027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与所投资产处置相关的律师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
投资者和管理人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营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就增值税应税行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因此,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城建税等)等税负,仍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届时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本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的申报及缴纳。
第二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
三、收益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6、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销售机构账户,再由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账户。
第二十二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信息披露种类、内容、频率、方式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季度资产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年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本集合计划的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
4、财务会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本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本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五)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3、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4、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5、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集合计划的报告事项
本集合计划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投资比例被动超限的调整报告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信息披露报告
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四)合同变更报告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五)计划终止报告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六)计划清算及延期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节 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投资者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殊风险
1、本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里合同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合同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合同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合同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内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合同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合同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1)代销机构销售人员未能事先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揭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的风险。(2)管理人聘请其他代销机构进行计划募集时,可能因为系统联接存在缺陷或人为因素操作失误,管理人没有及时获取投资者参与、退出信息,导致投资者参与、退出未能确认成功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相关数据的取得均依赖于第三方销售平台,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委托财产被挪用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份额难以核对的风险、计划财产超出委托财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风险、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风险。
5、无预期或固定收益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如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代表资产投资者最终实际分配可获取的收益/收益率,也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该等收益/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6、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投资特殊品种的风险
如投资永续债的信用风险、提前赎回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可转债的股价波动风险、利息损失风险、提前赎回风险、转换风险;投资可交换债的正股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
8、本资管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集合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本集合计划设立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进行中基协备案申请,可能存在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即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条款审批不通过,导致产品备案失败而无法运作存续的情况。
9、未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合同指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届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向投资者发送征询函等方式与投资者予以协商,管理人需保障异议投资者的退出权利,但仍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10、份额转让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3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二)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货币汇率的变动是指货币对外价值的上下波动,包括货币贬值和货币升值。汇率变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四)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投资者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六)募集失败风险
指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不含)的条件下,集合计划将设立失败。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期货投资风险
(1)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损失的金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的原因,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投资者征询意见,在征得投资者意见后,管理人确定是否变更管理合同。
(十一)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十二)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十三)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第二十四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变化或修订,自该变化或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变化或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投资者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的开放日(如有)或生效后的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因前述情形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不再另行设置临时开放日。
(二)除上述(一)所述情形外,为了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投资者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安排:
1、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权利,投资者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或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2、投资者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则管理人有权在征询意见函或公告中说明的意见回复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退出价格参考合同约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由此发生的相关税费或或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投资者未回复意见且逾期未退出,视同投资者同意本合同变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 投资者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则视为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按照上述(1)—(2)处理。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四)投资者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的合同变更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主张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五)合同变更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六)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展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和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 展期成立或失败。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决定展期的期限并公告。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邮件、信函、推介机构官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征询意见,提示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 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分配事宜。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1)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应当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到推介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若投资者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四)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三、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 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变更
管理人或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若在六个月内本集合资管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则管理人或托管人需将本资产管理合同中由管理人或托管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拟承接本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新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需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资格承接前,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将承接事项告知投资者。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届时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如有必要,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上述情形下,新管理人、托管人对本资管计划的承接需在六个月内完成,否则本资管计划终止。
(四)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集合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投资者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二)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 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
(六)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者即使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未能修正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节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签署后成立,签署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二、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投资者实际交付参与资金并确认;
(二)投资者参与份额实际确认。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集合资产计划存续期,投资者自全部退出其持有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六、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原《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国融证券合同【18】第379号)同时作废。
七、本合同一式 份,管理人 份托管人 份,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按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签署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国融证券国融安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姓名/名称 (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所:
联系人(投资者为机构时):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