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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合泉1号集合资管计划说明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8-03-27丨分享:

 

国融合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融合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介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国融合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4;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4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目标规模

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数不少于2户。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8年,可展期。

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每年定期开放1次(不含临时开放期),开放期首日为每年11月11日,每次开放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天数及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仅可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 

临时开放期

临时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份额锁定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锁定期

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最低金额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发生改变,变更后的首次参与起点金额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产品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1.5%/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21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托管费率:0.03%/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21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投资范围、比例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本集合计划具体投资范围:

权益类: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募基金(包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ETF、LOF、QDII)、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固定收益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公募基金(包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特别揭示:本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此类业务具有高杠杆等特点,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2)投资比例:

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2)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4)投资于其他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10%。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限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同时债项评级为A-1级;

(2)信用债的主体及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于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除外。受限于托管人无法取得管理人的所有产品的投资状况,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含);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计划场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20%;

(7)不得投资于ST、*ST类股票;

(8)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9)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1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1)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及要求。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力争提高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委托财产的增值。

(1)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增厚收益的目的。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股票市场是经济的晴雨表,从行业配置角度看,就是对各行业景气趋势变动做出反应。本计划将重点关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周期上行以及内外因素驱动景气度持续向好的行业。本计划行业配置的目标是优选估值合理的景气行业,兼顾配置比例均衡,力争穿越经济周期获得更高收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计划在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水平对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4、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综合考察基金的业绩增长性、波动性、流动性等市场表现等情况进行投资。在封闭式基金投资方面,管理人将结合基金的存续期、基金的风险收益表现及市场折(溢)价情况,选择市场表现好、投资管理能力强的封闭式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人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定量分析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波动率、基金的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等指标,通过自有的基金评价系统综合考察基金的市场表现和基金的管理水准

5、衍生品投资策略

通过密切的产业链、宏观经济跟踪,把握到行业的供求趋势发展,或结构性失衡变化带来的价格驱动力,寻找相对确定的投资机会。我们将根据市场和行业特征,合理选择对冲策略或者趋势交易策略,以获得最佳的收益风险比。

6、现金管理类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以上内容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于本计划全部或部分投资品种相应投资策略的阐述,不构成对于本计划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补充。本计划投资策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制定,具体实施过程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把握和监控。

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采用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采用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债估值未提供估值日的估值净价,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仍无法确定估值价格,则按照成本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债券,按照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债券,按照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估值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实际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

(3)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告投资者。

(5)处于封闭期的基金,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5、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可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其中:LoMD采用第三方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

6、港股通的估值方法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证券交易所估值基准日日终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买入参考汇率+卖出参考汇率)/2],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7、衍生品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融资融券、转融通的估值

按照融入、融出以及资金和券分别核算。参考股票、债券、基金等估值方法;同时核算融资融券或者转融通业务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了标的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托管人以权益确认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托管人在管理人提供标的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提供日当天进行入账,且不对历史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2)如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托管人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托管人不复核标的产品的净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进行估值。如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供数据错误或未能按时提供投资标的公允价格等造成估值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预警线、止损线

本计划的预警线为【0.8000】元,止损线为【0.7000】元。

(一)当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000】元时,本计划触及预警线。自该核对一致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管理人以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投资者,提示本计划触及预警线及相关风险。同时禁止新增权益类资产买入,严格控制风险资产仓位。

(二)当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7000】元时,本计划触及止损线。无论该核对一致之日之后的计划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管理人须自该核对一致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的不可逆变现,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若因本计划所持有标的流通受限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变现的,变现期限可相应合理延长,但管理人需在前述限制情形解除后及时完成变现并进行清算。本计划触及止损线后,管理人不得再将本计划的现金资产从本计划托管账户划出至交易资金账户。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如因下述任一情形对计划财产或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估值所需相关数据导致计划份额净值无法计算而延误预警/止损操作。

对于本产品的预警和止损策略,托管人通过在每个估值日(T日)结束后复核T日份额净值的方式配合管理人进行预警或止损操作。

管理人特别提示:本计划设置【0.7000】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管理人完成止损后计划份额净值等于【0.7000】元,根据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计划终止日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0.7000】元。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4。

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一)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二)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⑧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⑦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⑨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是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托管人在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出具托管人履职报告并在履职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10日内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履职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履职报告。

上述托管人报告由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一)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客户披露。

(二)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6、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本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营业网点信息披露

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客服电话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五、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3、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4、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5、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适合推介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介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无

推介机构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并与国融证券签署代销协议、建立代销合作关系的销售机构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资产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一)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年定期开放1次(不含临时开放期),开放期首日为每年11月11日,每次开放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天数及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仅可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 

(三)份额锁定期:本集合计划不设份额锁定期。

(四)临时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方式及价格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投资者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4、投资者退出本计划时,管理人参考份额锁定期及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程序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投资者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投资者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如集合计划出现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首次申请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申购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最低金额要求人民币40万元(不含参与费),投资者可在首次参与的同一开放期内多次追加,每次追加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4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40万元。当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计划份额时,所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计划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有权对其所持份额作全部退出处理。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但该等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费用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退出费用为0。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份额数(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份额总数)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5%】时,即认为本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5%。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接受,但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在该开放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受理。 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部分延期退出导致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3)暂停退出: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计划的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4)通知投资者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单个开放日中,单个投资者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2000万份时,即认为本计划发生了大额退出。

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起退出预约申请。

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按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执行。

费用和税收

费用种类和计提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银行汇划费用等;

(四)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直接相关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五)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七)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对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退出份额(包括由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份额退出)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计提每笔份额业绩报酬。

(2)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超过每6个月一次。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应先将投资者申请退出的份额所对应的业绩报酬从退出金额中扣除后,再向投资者分配退出款。

(4)投资者申请退出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针对投资者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核算期。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针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每笔份额,上一个管理人实际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本计划在收益分配日提取业绩报酬,如为现金分红,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若有);在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退出资金中扣除;在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清算资金中扣除。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规则

R≤s

0

H=0

R>s

50%

H=(R-s)×50%×C×N/365

R=(P1-P0)/P×365/N×100%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s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某计提日提取的业绩报酬总额为该计提日所有单个投资者各笔投资业绩报酬之和(包括从退出资金、分红资金(若有)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的业绩报酬,下同)。某计提日单个计划投资者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为该投资者持有的各笔投资业绩报酬之和。管理人业绩报酬以现金方式支付。

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业绩报酬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托管人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

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3、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按照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户名: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8100005027

(三)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管理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帐    号: 118060100100087316

(四)上述第(一)款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收费账户的变更

本合同中约定的收费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的,新的收费账户信息(托管费收费账户除外)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新的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由托管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四、费率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各项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报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行政服务费率、投顾费率等各项费率的,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决定,无需经投资者同意,但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计划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对于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该等税收应当由委托财产承担,但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 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数不超过2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6. 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条件、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一)收益分配条件

1.本集合计划连续两次收益分配需至少间隔6个月,若为集合计划首次收益分配则需在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1、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2、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5%,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投资者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4、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同一般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本集合计划带来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推介代销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已于2018年4月18日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完成备案。

集合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投资者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展期

1、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展期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2、展期的程序和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展期成立或失败。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决定展期的期限并公告。

3、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邮件、信函、在推介机构官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征询意见,提示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1)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应当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到推介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若投资者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4、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5、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本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按照清算流程进行清算。

(三)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1、管理人变更: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管理人变更,若无新的管理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2、托管人变更: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托管人变更,若无且新的托管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3、若发生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事项,则根据届时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如有必要各方再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或有事件中出现的情况除外,其按照或有事件的约定执行。

(四)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投资者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或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均有权参与本集合计划;

4、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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