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国融安君赤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国融安君赤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国融安君赤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介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 称 |
国融证券国融安君赤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 |||||||
目标规模 |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30万元,客户数不超过200户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 |||||||
初始募集期 |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初始募集期以管理人的推介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 |||||||
封闭期 |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 |||||||
份额锁定期 |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委托人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委托人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 |||||||
固定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原则上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之对应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以公告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锁定期内的份额不得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或临时开放期当日提出退出申请的份额除外。 |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固定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 |
指管理人公告载明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为变更公告发布之后最近的一次开放日。 | |||||||
业绩报酬核算期 |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管理人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为第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管理人第一次业绩报酬变更日为第二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起始日,如此类推。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如产品成立后每满12个月内不存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且本计划有收益时,则管理人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在推介期或开放期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发生改变,变更后的首次参与起点金额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产品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0.80%/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3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 4、托管费率:0.02%/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3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仅限于套期保值)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支持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货币市场工具类: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于套期保值)、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级、混合类基金、指数类基金、收益凭证、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 如投资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委托人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投资比例和固定收益各类资产的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前述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投资比例。 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各类资产上的投资限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级; 2) 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 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资产发行总额的25%且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25%,但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设立建仓期,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 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在上述1)至4)项的投资限制被动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组合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
投资策略 |
1、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增厚收益的目的。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 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产品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 |||||||
估值方法 |
本集合计划采用市值法估值。 | |||||||
预警平仓线 |
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单位净值≤0.9500时,正回购融资余额不超过资产净值20%;单位净值≤0.9000时,将资产变现,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终止。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R3风险等级的证券投资产品。 |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管理人季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客户披露。 | |||||||
适合推介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介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顾问 |
无 | |||||||
推介机构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介期内,投资者在推介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委托人可以在管理人公布的开放日办理参与业务,具体开放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办理场所 |
推介机构的指定场所 | |||||||
办理方式 |
参与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发生改变,变更后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3、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成立。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5、本集合计划在初始募集期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即以集合计划面值参与。 6、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日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 7、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8、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9、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客户数超过200户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参与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初始募集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初始募集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客户数超过200户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 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介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7)、(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委托人可以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办理份额锁定期到期份额的退出业务申请。如遇节假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开放日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或遇本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亦有权在该开放日针对未满锁定期的份额提出退出申请,若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份额锁定期计算规则,处于当前份额锁定期。 | ||||||
办理场所 |
推介机构的指定场所 | |||||||
办理方式 |
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价格以退出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3、“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该推介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 份额锁定期内的份额不得退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或临时开放期当日提出退出申请的份额除外; 5、 退出申请可以在开放日之前撤销; 6、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介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30万份,则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委托人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0。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5%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费用 |
费用种类 |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2) 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计划收益分配时,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退出确认份额或收益分配基准日全部存续份额,单笔核算当期业绩报酬核算期内单一份额的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参考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以现金支付,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但因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计算方法如下: 1)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根据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利率债、信用债等品种,产品收益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第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本计划初始募集期管理人公告为准,记为r1。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参考SHIBOR、活期存款利率,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两次变更时间间隔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不频繁变更。管理人发布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公告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依据、新一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i、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管理人公告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即触发收益分配,详见本合同第14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 2) 业绩报酬: 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份额退出申请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计划终止清算日,本计划将按下述方式分别核算业绩报酬。 “第i期”说明:本计划成立日至管理人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为第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期即为“第1期”;管理人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至第二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为第二个业绩报酬核算期即为“第2期”,i=1,2,3,4……以此类推。 “第i期起始日”说明:计划成立日即为第1期起始日,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即为第2期起始日,第二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为第3期起始日,i=1,2,3,4……以此类推。 每个业绩报酬核算期适用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且在委托人退出申请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和计划终止清算日分别开始进行收益的核算与分配。 管理人根据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单一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情况计提业绩报酬,委托人所持有份额以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进行业绩报酬的核算和计提,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其中:委托人每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方式为: R=(A-B)/C×365/D×100%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B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C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本计划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对其进行复核,经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后,由托管人于收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记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分配原则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当日若为开放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若为非开放日,委托人不得办理申购及退出业务。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托管人的复核限于对计划应给予分配总额的复核,对单一委托人具体收益不承担复核职责)。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同一般委托人。 推介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不含)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介费用,并在初始募集期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及利息,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 |||||||
终止和清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含业绩报酬,如有)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给委托人。 4、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委托人清算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各委托人。 | |||||||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
1、委托人签署本资管合同,即表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2、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份额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