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国融安钰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国融安钰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国融安钰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介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 称 |
国融证券国融安钰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 |||||||||||
目标规模 |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30万元,客户数不超过200户。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 |||||||||||
初始募集期 |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指集合计划份额发售至结束日。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初始募集期以管理人的推介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 |||||||||||
封闭期 |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原则上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之对应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以公告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锁定期内的份额不得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或临时开放期当日提出退出申请的份额除外。 |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
份额锁定期 |
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委托人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委托人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在初始募集期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发生改变,变更后的首次参与起点金额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产品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0.80%/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8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托管费率:0.02%/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8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可转债、可交换债、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证券(不投劣后级)、资产支持票据(不投劣后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等。 本产品投资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值的比例80-100%。 其他类产品:权益类公募基金(含指数型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国债期货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总资产的0—20%(不含),其中国债期货以持仓合约价值计算。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委托人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集合计划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集合计划应当直接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需取得投资者同意。 2、投资限制(以下占比按市值计算)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限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级(含)及以上; (2)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可转债、可交债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同一资产指单只债券/单只股票/单只基金等)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 (6)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7)本集合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管理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时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委托财产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产品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股票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的择股策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经济趋势的,在经济周期中处于上升阶段的行业;产业链研究和企业研究的结合:将产业研究优势扩散到股票上;通过对标的产业的基础分析和前瞻判断,努力发掘业绩能被持续改善的行业/企业,在其价值未被市场充分发掘之前进行投资。 | |||||||||||
估值方法 |
本集合计划采用市值法估值。 | |||||||||||
预警平仓线 |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3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85元设置止损线。 (1)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0.93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3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向委托人提示风险,同时禁止新增股票、权益类公募基金及期货买入,严格控制风险资产仓位。 (2)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为0.85元,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85元时,则管理人于T+1日起开始止损操作,并及时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上述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22部分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R3风险等级的证券投资产品。 | |||||||||||
信息披露 |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4、财务会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 3、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介机构发生变更;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介机构的住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 |||||||||||
适合推介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介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投资顾问 |
无 | |||||||||||
推介机构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并与国融证券签署代销协议、建立代销合作关系的销售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场所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介机构。资产委托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时间 |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1、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原则上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之对应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以公告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锁定期内的份额不得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或临时开放期当日提出退出申请的份额除外。 3、临时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4、份额锁定期:份额锁定期为自份额确认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含)之对应开放日,委托人可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办理退出业务,若在份额锁定期到期时委托人不申请退出则自动进入下一份额锁定期。 | |||||||||||
方式及价格 |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参与;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4、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委托人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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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介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介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介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介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介机构,并通过推介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费用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退出费用为0。 | |||||||||||
参与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5%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单个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即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单个委托人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起退出预约申请。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按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执行。 | |||||||||||
费用 |
费用种类 |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本集合计划针对单一份额分别确认其业绩报酬核算期;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单一份额在前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或该份额的份额确认日孰后(以下简称“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不存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份额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K),相邻两次变更时间间隔不低于六个月,原则上不频繁变更。其中,首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将于初始募集期由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根据各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单一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S) 情况计提业绩报酬(H),委托人所持有份额根据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进行业绩报酬的核算和计提,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S=(P1—P0’ )/P0×(365/N)×100% 其中: P1: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如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集合计划的累计单位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如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N:为本次业绩报酬核算期内单一份额的持有天数; A: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单位净值(如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委托人申购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认份额数。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业绩报酬的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业绩报酬划付指令于10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记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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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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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如产品成立后每满12个月内不存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日且本集合计划有收益时,则管理人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 5、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托管人的复核限于对计划应给予分配总额的复核,对单一委托人具体收益不承担复核职责)。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2、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集合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委托人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4、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同一般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投资本集合计划带来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推介代销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集合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不含)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介费用,并在初始募集期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介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 |||||||||||
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展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和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1) 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 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3) 根据委托人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 展期成立或失败。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决定展期的期限并公告。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邮件、信函、在推介机构官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意见,提示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 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 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若委托人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1)若委托人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应当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到推介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若委托人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委托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本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三)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1、管理人变更: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管理人变更,若无新的管理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2、托管人变更: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托管人变更,若无且新的托管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3、若发生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事项,则根据届时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如有必要各方再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或有事件中出现的情况除外,其按照或有事件的约定执行。 (四)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资产委托人。本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委托人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 |||||||||||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要事项 |
1、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2、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