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后成立。
第1节前言
为规范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2节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本合同和说明书所设立的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及类型、募集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投资顾问(如有)、认购、成立、退出、非交易过户、投资者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及风险承担安排、信息披露制度、终止及清算、风险提示等信息,供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融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 |
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
直销机构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并与国融证券签署代销协议、建立代销合作关系的销售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 |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本集合计划完成推介、设立活动,净认购申请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投资者不少于2人,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和实际认购情况决定停止认购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
初始募集期 |
指集合计划份额发售至结束日 |
集合计划存续期 |
指集合计划从成立到终止的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参与确认日 |
开放期参与:投资者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
退出确认日 |
投资者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
退出价格 |
份额退出申请日的份额净值 |
封闭期 |
指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
份额锁定期 |
存续期内,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独立计算份额锁定期,即自份额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对应开放期首日。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首日退出结束份额锁定期的份额。当期到期未退出份额进入下一个份额锁定期 |
临时开放期 |
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某次收益分配的日期 |
年、年度、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 |
初始募集期认购 |
指在初始募集期内本计划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
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
退出 |
指投资者根据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所有投资者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配的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1.0000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
指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 |
第3节承诺与声明
一、 管理人承诺
(一)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四)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 托管人承诺
(一)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 投资者声明
(一)投资者符合《指导意见》、《运作管理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二)投资者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三)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投资者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五)投资者如以管理的产品投资本计划,该产品的所有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均非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承诺投资本计划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或以投资本计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第4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投资者
(一)投资者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在各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列示。
(二)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行使相关职权;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前述投资者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前述投资者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管理人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联系人:韩蔚
联系电话:010-83991872
联系邮箱:hanwei@grz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6层
(二)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计划,可制定和调整有关本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管理人因行使前述权利或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9、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20、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2、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托管人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联系人:江咏絮
联系电话:021-20370763
联系邮箱:jiangyongxu@xyzq.com.cn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二)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节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为私募类产品。
三、本集合计划【不属于】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不属于】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
四、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
五、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R3;仅面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及以上等级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六、投资目标及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争取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积极增长。主要投资方向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七、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一)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公募基金(包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等;
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募基金(包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基金、LOF基金、QDII基金等)、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特别揭示:本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此类业务具有高杠杆等特点,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投资比例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含);
2、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八、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可展期。
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可在初始募集期内多次追加认购,追加的认购金额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
本计划无分级安排。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服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机构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估值与核算服务系统提供机构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6节集合计划的募集
一、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以及募集方式
(一)募集期限
在初始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认购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初始募集期以管理人的募集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二)募集对象
本计划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指导意见》、《运作管理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2)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3)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发生改变,变更后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禁止误导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3】的投资者购买本资管计划,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3】的投资者销售本资管计划。
投资者如为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特别告知管理人,并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此次投资行为进行披露、监控以及向有权机构报告。
(三)募集方式
本集合计划通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集合计划的认购费
本集合计划认购费用为0。
(五)集合计划认购程序
1、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和销售适用性调查工作;销售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管理人。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如认购人数总和超过200人,管理人将按照“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对于排序在前的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其余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计划成立为准。投资者应在本计划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集合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计划或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七)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将计划初始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份额登记机构应及时将资金转入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在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八)认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不含认购费),在初始募集期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不含认购费)。如因监管条款变动,适合本集合计划的首次认购起点金额发生改变,变更后的首次参与起点金额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九)认购支付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缴付。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十)募集账户的披露和查询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即清算汇总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信息将以管理人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第7节集合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已于2021年11月30日成立,于2021年12月6日完成备案。
集合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投资者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集合计划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管理人开展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不含)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初始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所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8节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一)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二)开放期:本计划原则上每月设置一次开放期,开放期首日为每月19日,每次开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仅可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参考法定节假日自行决定是否开放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开放期的具体天数及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份额锁定期:存续期内,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独立计算份额锁定期,即自份额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对应开放期首日。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首日退出结束份额锁定期的份额。当期到期未退出份额进入下一个份额锁定期。
(四)临时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只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发生变更时,若本合同发生变更,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则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三、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以及程序
(一)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参与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投资者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退出申请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3、投资者退出本计划时,管理人参考份额锁定期,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到期可赎回份额的参与时间顺序确定退出份额。
4、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二)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退出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投资者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投资者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销售机构,并通过销售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如集合计划出现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首次申请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最低金额要求人民币30万元(不含参与费),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追加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不得小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参与费)。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3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万元。当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计划份额时,所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计划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有权对其所持份额作全部退出处理。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但该等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费用
(一)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二)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0。
六、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
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受理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可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能会因为限量控制导致参与失败。
(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总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应从退出资金中扣除的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受理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三)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及销售机构。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集合计划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投资者人数超过200户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因法定节假日导致完整开放期被分割;
7、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6、8、9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二)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35个工作日,并报告给投资者。
发生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暂停集合计划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投资者,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投资者认可上述关于退出的原则及处理方法,接受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所做出的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决定。
九、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一)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份额数(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份额总数)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5%】时,即认为本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5%。
(二)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接受,但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在该开放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部分延期退出导致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3、暂停退出: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计划的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4、通知投资者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单个开放日中,单个投资者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2000万份时,即认为本计划发生了大额退出。
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万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起退出预约申请。
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按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执行。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投资者退出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
(四)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五)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
(六)当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退出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或延期支付时,已确认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款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延期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销售机构的投资者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投资者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二)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管理人自有资金由于比例被动超限在本计划非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不收取违约金。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对其他投资者承担保本保收益责任。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同一般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本集合计划带来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grzq.com)、销售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将集合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
第9节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计划不设立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10节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中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三、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一)建立和保管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资料表等,并将投资者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
(二)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管理人。
(五)保存集合计划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六)对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按照本合同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八)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全体资产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义务人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报送至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认定的机构。
第11节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争取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积极增长。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一)本集合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如下:
1、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公募基金(包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等;
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募基金(包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基金、LOF基金、QDII基金等)、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特别揭示:本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此类业务具有高杠杆等特点,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比例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含);
(2)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本计划到期日前15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私募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
五、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根据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利率债、信用债等品种,产品收益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当期份额按照参考日同期限的SHIBOR上下浮动一定基点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每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期初的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力争提高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二)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委托财产的增值。
1、久期偏离策略
基于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组合久期来达到降利率风险的目的。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拉长组合久期来达到争取收益的目的。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组合剩余期限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争取收益。
3、类别选择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具体表现为:信用债板块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弱,而利率产品收益率低,但流动性强。因此,在债券整体配置上应当考虑信用债的获利能力和利率产品流动性,实现平衡综合配置。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场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个券选择策略
考虑到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要求,在配置固定收益证券时,将依照成交频率、成交频率波动率、月度平均成交金额、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等指标,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获利能力的个券进行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股票市场是经济的晴雨表,从行业配置角度看,就是对各行业景气趋势变动做出反应。本计划将重点关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周期上行以及内外因素驱动景气度持续向好的行业。本计划行业配置的目标是优选估值合理的景气行业,兼顾配置比例均衡,力争穿越经济周期获得更高收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计划在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水平对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四)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综合考察基金的业绩增长性、波动性、流动性等市场表现等情况进行投资。在封闭式基金投资方面,管理人将结合基金的存续期、基金的风险收益表现及市场折(溢)价情况,选择市场表现好、投资管理能力强的封闭式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人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定量分析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波动率、基金的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等指标,通过自有的基金评价系统综合考察基金的市场表现和基金的管理水准。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通过密切的产业链、宏观经济跟踪,把握到行业的供求趋势发展,或结构性失衡变化带来的价格驱动力,寻找相对确定的投资机会。本计划将根据市场和行业特征,合理选择对冲策略或者趋势交易策略,以获得较好的收益风险比。
(六)现金管理类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以上内容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于本计划全部或部分投资品种相应投资策略的阐述,不构成对于本计划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补充。本计划投资策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制定,具体实施过程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把握和监控。
七、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业务规范》、本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本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以下事项:
(1)评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2) 研究决定各投资经理的任免、授权与授权的更改;
(3)审议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报告。
(4) 审议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投资交易程序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八、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
(一)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和各风险点,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杜绝制度盲点。公司采取决策层、经营层、操作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架构。公司风险控制实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自我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2、有效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和指令必须合法合规,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风险控制的信息实现有效传递与反馈。
3、审慎性原则。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开展和业务流程的设计充分考虑防范风险。
4、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岗位设置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实现相互制衡。
5、连续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连续一致地执行,随着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运用量化指标与模型技术,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适应发展需要。
6、集体决策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决策实行民主化的集体决策,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二)风险控制的流程
1、制定风险控制目标与标准。根据公司经营环境、业务战略和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提出风险控制目标,确定风险承受标准。
2、风险识别。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和各部门对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识别;风险管理部从公司风险控制角度对公司系统内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经识别的风险进行衡量与评估,预测每一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严重性,并对风险进行优先排序。
4、风险报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和各部门发现风险后,就风险情况出具风险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风险管理部从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报送公司首席风险官。。
5、采取控制措施。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风险,根据其性质、特征与风险度制定具体处理方案,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6、检查、反馈和制度更新。合规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风险控制措施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测定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偏差,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方案。
(三)风险控制方案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方面。
1、事前控制
在集合计划运作前期,针对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期初资产配置方案,对集合计划资产配置风险收益进行模拟测算;通过严格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对投资经理行为进行约束等。
2、事中控制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依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检查、监控,进一步研究、跟踪各种风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具,利用风险控制模型对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严格执行集合计划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方案等。
3、事后控制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管理人将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改,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1、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2、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3、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五)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产品开发、投资者服务和营运管理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程序、投资者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在组织构架方面,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综合支持、风险管理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控岗位加强风险监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本计划的预警线为【0.9000】元,止损线为【0.8500】元。
(一)当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9000】元时,本计划触及预警线。自该核对一致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管理人以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投资者,提示本计划触及预警线及相关风险。同时禁止新增权益类资产买入,严格控制风险资产仓位。
(二)当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500】元时,本计划触及止损线。无论该核对一致之日之后的计划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管理人须自该核对一致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的不可逆变现,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若因本计划所持有标的流通受限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变现的,变现期限可相应合理延长,但管理人需在前述限制情形解除后及时完成变现并进行清算。本计划触及止损线后,管理人不得再将本计划的现金资产从本计划托管账户划出至交易资金账户。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如因下述任一情形对计划财产或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估值所需相关数据导致计划份额净值无法计算而延误预警/止损操作。
对于本产品的预警和止损策略,托管人通过在每个估值日(T日)结束后复核T日份额净值的方式配合管理人进行预警或止损操作。
管理人特别提示:本计划设置【0.8500】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管理人完成止损后计划份额净值等于【0.8500】元,根据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计划终止日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0.8500】元。
十、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限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
2、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同时债项评级为A-1级;
3、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4、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于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除外。受限于托管人无法取得管理人的所有产品的投资状况,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6、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含);
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计划场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20%;
9、不得投资于ST、*ST类股票;
10、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11、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1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除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及要求。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
(二)投资禁止行为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3、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4、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5、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从事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集合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设立建仓期,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二、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流动性较好。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依合同约定开放参与和退出,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十三、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证券期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
第12节投资顾问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第13节分级安排
本计划无分级安排。
第14节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的情形
(一)管理人或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三)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均有权参与本集合计划;
(四)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一)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及时、全面、客观的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由管理人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由管理人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二)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前文已经明确列明的关联交易情形,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投资者的授权,但该等关联交易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选择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利益冲突情形、处置方式、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四)若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每季度及年度】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计划账户进行监控。
(五)针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情形,参见本合同第八部分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六)除上述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本资管计划的委托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同意投资的除外。
(七)管理人不得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15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本计划投资经理
赵国琳,女,英国曼切斯特大学管理学硕士,多年金融工作经验。2015年研究生毕业后任职于英国美银美林伦敦全球税务总部,2017年加入国融证券,历任产品研发、投资经理助理和投资经理。无兼职其他机构或岗位情况。
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三、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在变更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并按照监管要求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在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等同于同意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事项。
第16节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其固有财产。
(三)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五)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集合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本计划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3、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三)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委托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投资者授权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以本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并确保在产品存续期间托管账户为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收益分配和赎回时的唯一资金回款账户。投资者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开立和使用上述账户,管理人需及时书面告知托管人该账户的相关信息。持有基金期间,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认购、参与、收益分配或赎回等业务单据的复印件发送给托管人。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财产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
管理人应为本计划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产账户,用于存放本计划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本计划申请期货交易编码。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17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一)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但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管理人已经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得到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采用电子划款指令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要求提交电子指令相关服务平台的使用申请。
如管理人通过托管人提供的服务平台发送电子指令的,则由管理人自行进行权限管理,自行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各方一致同意该等方式下托管人无需核对电子指令发出人员是否与授权通知中被授权人员一致,托管人从管理人服务平台上接收的电子指令均为基金管理人有效发出的指令。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托管人按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但托管人因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传真或邮件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签署版本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或签署版本扫描件为准。
八、其他相关责任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表面一致性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二)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对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指令而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管理人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对于可能存在管理人由于管理原因、内部道德风险导致发出的指令,如托管人复核与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者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8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计划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交易所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一)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二)结算备付金
1、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计划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应从委托财产中支出。
T日日终完成所有投资交易的清算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应清零,托管人有权主动将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划回到托管账户,无需管理人发送指令。若管理人要求在结算备付金帐户结留头寸,则管理人须早于托管人主动清零动作,主动发送指令至托管人,划款指令应注明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留的头寸及该头寸是作为场内交易资金交收使用,或作为定期存款性质使用。
2、备付金尾差调整原则。托管人每月月末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最低备付金总额,按照各只产品本月交易量权重,将最低备付金总额拆分至各只产品,直至拆分完全。
3、备付金利息尾差调整原则。托管人每日对备付金利息进行拆分,若存在尾差,则用尾差除以产品总只数,整除部分平均分配给各只产品,余数部分按照基数,由高到低依次分配。
(三)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3)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4)托管人遵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国结算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根据中国结算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国结算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5: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以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允许采用RTGS交收的,在计划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于管理人在15: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国结算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托管人有权在中国结算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形的,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②因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③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④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托管人将配合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投资者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深圳T+0不晚于交收当日15:00、上海T+0不晚于交收当日15: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以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一)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二)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以传真、邮件或以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三)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和上清所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管理人需要及时出具指令,以避免导致该产品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进而产生损失。
四、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前,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相关期货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公司负责办理,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由期货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六、其他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约定审核后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托管人负责审核划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相应要素(如有)的一致性,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七、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个交易日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证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托管人应将每日托管账户资金余额以书面形式或查询网银等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管理人。
八、参与、退出净额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管理人应在资金划款日12:00之前从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到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管理人应在资金划款日上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6:00之前划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九、现金收益分配(如有)
(一)管理人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通知托管人。
(二)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向托管人发出现金收益分配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户。
十、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信息的申报
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报,申报信息包括:合计资产总额、交易参与人代码、交易参与人名称、控制类别、最高额度等。其中,最高额度按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计算,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管理人在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报上述信息,其中合计资产总额以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估值结果中的资产总额为准,如信息申报时段估值结果未核对一致,合计资产总额以托管人估值结果中的资产总额为准。
因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计划财产承担:
(一)如因管理人、托管人操作失误,合计资产总额发生变动导致最高额度未能及时变更等,影响产品正常交易、无法有效进行风险控制等风险。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中国结算及沪、深交易所采取最高额度调整、暂停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接入等处置措施,产生业务风险。
第19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计划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三)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托管人对下列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事项及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对本合同以下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公募基金(包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等;
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募基金(包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基金、LOF基金、QDII基金等)、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特别揭示:本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此类业务具有高杠杆等特点,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含);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不含),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2、对本计划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
(2)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为AA(含)及以上,同时债项评级为A-1级;
(3)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4)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于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除外。受限于托管人无法取得管理人的所有产品的投资状况,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6)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含);
(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计划场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20%;
(9)不得投资于ST、*ST类股票;
(10)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11)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1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除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及要求。
(二)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1、由于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章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交易日期限内(不含被动超标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2、本合同终止前(含终止日)的15个交易日内(本计划提前终止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三)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四)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五)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一、 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及委托到期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
(六)估值方法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债券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不含权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估值日无可参考的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选取估值日第三方机构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含权的债券按估值日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估值日无可参考的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选取估值日第三方机构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估值日无可参考的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选取估值日第三方机构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采用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债券,按照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债券,按照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延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估值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实际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告投资者。
(5)处于封闭期的基金,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5、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可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其中:LoMD采用第三方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
6、港股通的估值方法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证券交易所估值基准日日终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买入参考汇率+卖出参考汇率)/2],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7、衍生品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融资融券、转融通的估值
按照融入、融出以及资金和券分别核算。参考股票、债券、基金等估值方法;同时核算融资融券或者转融通业务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估值对象
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基金、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财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当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方法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2、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方法,导致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方法、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十一)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1、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反馈给管理人。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公布。
2、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根据相关法规,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十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税务处理
管理人作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应确定各类税金的涉税判断、计算方法和处理方案并做出估值判断。由于管理人应税判断、计算方法或处理方案选择问题造成的净值差异不属于估值错误,由此导致的税款计算风险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如因管理人未提供涉税信息、所管理的产品投资范围相关投资标的涉税判断以及保本判断等,造成托管人无法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的,托管人有权暂停估值复核,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税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为准,导致计划实际缴纳税金与进行估值核算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错误,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集合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科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21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银行汇划费用等;
(四)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直接相关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五)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资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七)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自产品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对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退出份额(包括由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份额退出)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计提每笔份额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投资者份额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采用“年化收益率”法计提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超过每6个月一次。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应先将投资者申请退出的份额所对应的业绩报酬从退出金额中扣除后,再向投资者分配退出款。
(4)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参考份额锁定期,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到期可赎回份额的参与时间顺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针对投资者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核算期。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针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每笔份额,上一个管理人实际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实际计提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参与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本计划在收益分配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收益分配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收益分配资金(若有);在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退出资金中扣除;在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清算资金中扣除。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规则 |
R≤s |
0 |
H=0 |
R>s |
60% |
H=(R-s)×60%×C×N/365 |
R=(P1-P0)/P×365/N×100%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参与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份额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参与申请对应的开放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
s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某计提日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总额为该计提日所有单个投资者各笔投资业绩报酬之和(包括从退出资金、收益分配资金(若有)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的业绩报酬,下同)。某计提日单个计划投资者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为该投资者持有的各笔投资业绩报酬之和。管理人业绩报酬以现金方式支付。
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业绩报酬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3、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按照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户名: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8100005027
(三)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产品成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至计划终止日当日止,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管理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帐号:118060100100087316
(四)上述第(一)款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收费账户的变更
本合同中约定的收费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的,新的收费账户信息(托管费收费账户除外)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新的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由托管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三、不列入本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三)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各项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报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行政服务费率、投顾费率等各项费率的,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决定,无需经投资者同意,但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计划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对于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该等税收应当由委托财产承担,但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22节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分红权益登记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具体日期以管理人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四、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
3. 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4.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5. 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数不超过2次,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和分配金额由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6.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指享有收益分配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包括本收益分配基准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收益分配,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8. 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六、收益分配条件、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一)收益分配条件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次收益分配需至少间隔6个月,若为集合计划首次收益分配则需在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方案的确定需要托管人复核。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
七、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一)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二)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拟定的分红方案将分红款划入管理人、销售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专用账户,由管理人、销售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将分红款项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特别提示:因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可能出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折算的情况,部分投资者持有份额可能出现份额市值与其公允价值不相匹配的情况,管理人将对该部分份额进行调整以保证在计划收益分配后投资者份额市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匹配。份额调整不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第23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一)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二)集合计划的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⑧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合计划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分别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4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⑦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⑨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是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托管人在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出具托管人履职报告并在履职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10日内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履职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履职报告。
上述托管人报告由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一)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二)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本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营业网点信息披露
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客服电话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95385)查询。
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五、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3、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4、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5、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本集合计划的报告
(一)本集合计划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2、投资比例被动超限的调整报告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信息披露报告
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4、合同变更报告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5、计划清算及延期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6、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报送要求发生变化的,按照最新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24节风险揭示
本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本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资管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募集的风险
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风险:
(1)销售机构可能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
(2)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3)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本计划;
(4)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销售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销售机构违反《指导意见》、《运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计划募集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计划募集资金、侵占计划财产和投资者资金等违法活动。
3、份额转让的风险
管理人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份额转让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计划份额的,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4、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5、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
若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若发生网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计划认购/参与失败的风险。
6、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产品若投资于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具有固定期限,如投资者在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管理人可能需提前支取银行存款(如存款协议中有提前支取条款),此时提前支取部分的资金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前支取利率计算利息,该利率可能低于协议约定的到期支取利率,从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
(2)投资于债券的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7、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因本计划以计划存续期内交易日收市后的计划份额净值为是否触发止损机制的判断标准,而非以交易日内计划份额实时净值为标准,故存在触发止损线和执行止损时计划份额净值已经低于甚至显著低于止损线的可能。此外,止损过程中的变现成本也将可能导致本计划终止清算时的份额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触发止损策略时的份额净值。
本计划若触发止损机制,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当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平仓处理后,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计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管理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受其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6)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3、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1)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2)存续期内,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独立计算份额锁定期,即自份额确认之日起至每满3个月(含)对应开放期首日。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首日退出结束份额锁定期的份额。当期到期未退出份额进入下一个份额锁定期。本计划原则上每月设置一次开放期,开放期首日为每月19日,每次开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天数及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仅可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错失退出业务的申请时间。详情请仔细阅读资产合同的“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章节。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等以发行人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从而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1)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若有)
1)期货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基差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计划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合约展期风险: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杠杆风险: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2)期权的投资风险(若有)
期权买方风险: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
期权卖方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出期权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而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持有的期权合约存在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3)利率互换风险(若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未上市股权投资风险(若有)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投资者承担并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9、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
本计划由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计划财产承担。
10、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本计划可能存在将委托财产投资于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以及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投资者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金融产品。
若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以投资者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
(2)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等。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第25节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一)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变化或修订,自该变化或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变化或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投资者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二)除上述(一)所述情形外,为了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投资者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安排:
1、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权利,投资者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或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2、投资者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则管理人有权在征询意见函或公告中说明的意见回复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退出价格参考合同约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由此发生的相关税费或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未回复意见且逾期未退出,视同投资者同意本合同变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投资者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则视为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按照上述1—2处理。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合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后,本合同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投资者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的合同变更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五)合同变更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六)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展期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和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展期成立或失败。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决定展期的期限并公告。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邮件、信函、在销售机构官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征询意见,提示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1)若投资者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应当在存续期届满前(含)到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若投资者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四)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含)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投资者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本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三、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7、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按照清算流程进行清算。
(三)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1、管理人变更: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管理人变更,若无新的管理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2、托管人变更: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托管人变更,若无且新的托管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3、若发生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事项,则根据届时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如有必要各方再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或有事件中出现的情况除外,其按照或有事件的约定执行。
(四)集合计划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投资者清算结果。
6、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管理人保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20年以上。
第26节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 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二)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 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
(六) 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国结算、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者即使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未能修正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六、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27节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28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由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同时签署纸质合同,纸质合同原件一式肆份,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二)本集合计划成功募集并成立,本集合计划的成立以管理人公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集合资产计划存续期,投资者自全部退出其持有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本合同终止后,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第29节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或审计需要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国融证券安泰9号3个月持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签字):
(盖章):
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