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认购合同
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
认购合同
合同编号:
发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认购合同前,仔细阅读本认购合同的各项条款,充分了解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产品属性、风险特征和运作规则,如有疑问,可向该产品推广机构咨询。
投资者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或“发行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者参与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产品(以下简称“本期收益凭证”或“本产品”)交易订立本合同。
国融证券收益凭证的产品合同由《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共同组成。
甲方(个人投资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机构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发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智河
公司营业执照:91150100736129456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11层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 010-83991888
传真号码: 010-88086637
认购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国融证券/发行人 | 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指国融证券发行的计入其负债或者或有负债的,并将按约定的计算方式向投资者兑付本金、收益的债务融资工具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
认购合同 | 指《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认购合同》 |
风险揭示书 | 指《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风险揭示书》 |
产品说明书 | 指《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产品说明书》 |
收益凭证交易确认书/交易确认书 | 指投资者在认购发行人发行各期收益凭证时签署的,约定具体发行条件、发行期限、收益结构、付息兑付安排等具体要素的文件,交易确认书适用本合同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
个人投资者 | 指根据规定可以参与国融证券收益凭证交易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根据规定可以参与国融证券收益凭证交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有效运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有效运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收益凭证份额 | 指投资者认购的收益凭证的份额 |
收益凭证认购期 | 指自收益凭证起始发售日起至发售截止日之间的期间 |
收益凭证运行期 | 指自收益凭证成立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期间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认购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本期收益凭证发行前,发行人将在报价系统、发行人网站或通过其他约定途径公告该期收益凭证发行的具体信息(具体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交易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为准)。
在本期收益凭证的认购期内,发行人面向符合发行范围及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若登记结算机构成功扣划投资者全额认购资金,则视为投资者认购成功。在发行人收到投资者认购款至起息日,期间不计付利息和投资收益。
发行人通过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所得资金为发行人的负债或者或有负债,发行人负有按照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约定要素向甲方兑付本金及收益的义务。从到期日到兑付日为产品兑付清算期,产品兑付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和投资收益。
如认购期内,未达到该期收益凭证最低募集规模或未满足其他募集条件的,发行人负责将认购金额返还投资者(计活期存款利息)。
发行人发行的本期收益凭证份额在运行期间不得转让。
(一)信息披露方式
本期收益凭证运行期间,发行人通过发行人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结果公告、到期兑付公告等。投资者可登陆报价系统网站(www.interotc.com.cn)、国融证券公司网站(www.grzq.com)进行查询。发行人通过发行人指定网站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情况的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收益凭证成立日的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该期收益凭证的实际发行情况,交易确认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运行期间内信息披露
在本期收益凭证运行期限内,若发生发行人认为可能影响该期收益凭证运作、本金及收益支付等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于该等重大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交易确认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付息兑付披露
发行人至少应于本期收益凭证本金及收益支付日前1个工作日披露本金兑付及收益支付事项,交易确认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发行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具有在中国经营其证券业务许可证中规定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二)发行人有权从事认购合同规定的发行收益凭证行为,并已采取批准收益凭证发行所必需的法人行为和其他行为。
(三)发行人发行收益凭证或履行收益凭证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收益凭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授权、合同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有效豁免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四)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五)发行人向投资者声明和保证,就收益凭证发行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言,上述各项声明和保证均是真实和公允的。
投资者购买本期收益凭证,即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对本期收益凭证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在购买本期收益凭证时已完成证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开立了相关账户,具备投资本期收益凭证的资格和资质。
(三)投资者在购买本期收益凭证时已经充分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期收益凭证的各项风险因素,购买本期收益凭证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一)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1)在本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在发行人规定的可交易时间内在本产品指定推广机构下属的合法营业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签约参与本产品;
(2)在成功认购本产品后,投资者有权查询认购合同内容和收益凭证份额持有状况;
(3)在本产品到期后,投资者可按持有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的约定取得收益;
(4)因发行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认购合同的约定及时行使投资者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投资者应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及《产品说明书》,具备购买本期收益凭证的资格和资质,并承诺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期收益凭证。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业务规则要求,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当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发行人提供的产品账户和密码,经密码认证登陆后的所有操作视同投资者本人真实行为,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随时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相关信息按合同方式披露后视为投资者已经收到并了解相关内容。
(2)按照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
(3)按照认购合同约定自行承担本期收益凭证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自行承担以及缴纳认购本期收益凭证产生的税费;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2)如发生下列情况,发行人有权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投资者所持有的本期收益凭证产品:
1)投资者违反或不履行认购合同的约定。
2)投资者关于本期收益凭证发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失实,具有误导成分或未得到履行的。
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认购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发行人的义务
(1)按照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约定收益;
(2)按照认购合同以及交易确认书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妥善保存与本期收益凭证有关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4)在本期收益凭证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投资者资金的返还事宜;
(5)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发行人职责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6)违反认购合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约责任
1、认购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发行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发行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本期收益凭证资产或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发行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发行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收益凭证业务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免责条款
本期收益凭证发行及运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认购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依据认购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认购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认购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认购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认购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信息系统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认购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收益凭证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认购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合同当事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任一期收益凭证运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认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一)因认购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认购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认购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偿付风险。在本期收益凭证的运行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受自然环境、经济形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金融市场等不可控因素影响,造成发行人经营效益恶化或流动性不足,可能影响本期收益凭证的按时足额偿付,产生违约。
2、流动性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回购或交易条款,导致投资者在本期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进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3、市场风险。在本期收益凭证运行期间,如果市场基准利率上升,本期收益凭证不随市场基准利率上升而提高,投资者将承担该产品资产配置的机会成本。
(二)与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1、信用风险。收益凭证是发行人以其信用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投资者兑付本金、收益的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将承担发行人无法按时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在发行人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时,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处置发行人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收益凭证持有人进行补偿。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发行人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发行人整体性风险,具有与其他风险相互传递、系统性强、突发性强的特点。发行人虽然负债规模有限,财务杠杆较低,但假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市场流动性降低或发行人融资能力下降的情况,也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由于发行人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本期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发行人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发行人业务顺利开展。
(三)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期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本期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发行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信息传递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发行人指定的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交易规则。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认购合同经发行人、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合同的组成
《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风险揭示书》、《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交易确认书》及相关业务凭证等为认购合同的附件,是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补充、修改的方式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发行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的情况下对认购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
需要变更认购合同的,发行人应制定合同变更通知,并在发行人网站以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三)其他
1、如果投资者未在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合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合同变更后,投资者、发行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投资者、发行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收益凭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199号认购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盖章):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