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产品说明书
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SUF279)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以及《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认购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以下简称“本期收益凭证”或“本产品”),保证认购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和本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发行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运用募集资金,并按照《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的约定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支付收益。
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和《交易确认书》且合同生效后,其认购收益凭证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本期收益凭证产品要素
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说明书 | ||
收益凭证基本信息 | 产品名称 | 国融证券安享收益凭证2211号 |
产品代码 | SUF279 | |
产品类型 | 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 |
内部风险评级 | 低风险(内部评级R1) | |
挂钩标的 | 无 | |
产品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产品最终规模以发行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
投资人数上限 | 200人 | |
每张收益凭证认购金额 | 每张收益凭证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 |
认购起点及要求 | 5万元起,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
认购及结算币种 | 人民币 | |
认购期 | 2022年1月18日(10:00至15:30) | |
本期收益凭证登记日 | 2022年1月19日 | |
起息日/起始日 | 2022年1月19日 | |
到期日 | 2023年7月18日 | |
产品期限 | 起息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共545天。 | |
兑付日 | 2023年7月19日 | |
固定投资收益率 | 4.80%(年化) | |
收益计算 | 预期收益=投资本金×固定投资收益率×产品期限÷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 |
兑付价格 | 兑付价格=投资本金+预期收益 | |
兑付安排 | 兑付日一次性全额支付投资本金及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计算方式计算所得的投资收益 | |
清算期 | 到期日至兑付日为产品兑付清算期,产品兑付清算期内不计付产品收益及利息 | |
参与方 | 发行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结算机构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场所 |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 |
推广机构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与其签订了推广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 | |
认购人 | 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保守型及以上的客户 | |
收益凭证的参与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下属的合法营业网点 |
办理方式、程序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业务规定,在认购期的交易时间内于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备足参与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认购合同》、《交易确认书》后,方可申请参与认购本期收益凭证。参与申请经发行人确认有效后,构成《认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本期收益凭证发行人在认购期间按照“时间优先”、“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募集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原则对份额认购实行限量控制。 | |
认购费 | 无 | |
其他费用 | 本期收益凭证认购期间不计付产品收益及利息,产生的活期利息归产品所有 | |
收益凭证到期 | 办理方式、程序 | 1、本期收益凭证到期后,自动到期,到期后自动注销,投资者获得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 2、到期的程序和确认 (1)本期收益凭证期满后,根据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到期收益条款,支付投资者收益; (2)到期日(T日)后,本期收益凭证发行人准备需支付的资金,依照投资者认购份额计算单个投资者收益金额; (3)发行人于T+1日,由三方存管机构将相应资金分别划拨单个投资者账户; (4)发行人于T+1日,完成收益凭证注销流程。 |
退出费用 | 无 | |
收益凭证成立的条件、时间 | 本期收益凭证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3、客户不少于1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收益凭证设立失败(本金返还方式) | 本期收益凭证认购期结束,未能满足成立条件的,或认购期内发生使本期收益凭证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发行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计活期存款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收益凭证认购人账户 | |
收益凭证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或冻结 | 1、 收益凭证的转让 本期收益凭证运作期间不得转让。 2、 收益凭证的非交易过户 收益凭证注册登记机构只接受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收益凭证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冻结与解冻事项。 | |
收益凭证提前终止、回购及回售条件 | 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人可以提前终止和回购本期收益凭证;不允许认购人回售该产品。 | |
收益凭证展期 | 本期收益凭证到期后自动注销,不得展期 | |
税款 | 投资者投资本期收益凭证获取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二、投资范围
本期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发行人营运资金,保证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三、本期收益凭证的收益计算及本金、收益支付
1、本期收益凭证的收益计算
本期收益凭证的收益计算方式详见《产品说明书》。
2、本期收益凭证到期的本金、收益支付
本期收益凭证客户持有直至到期日,发行人在兑付日向客户支付全部本金,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条件,支付客户相应投资收益。
四、信息披露
本期收益凭证运行期间,发行人通过发行人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收益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结果公告、到期兑付公告等。投资者可登陆报价系统网站(www.interotc.com.cn)、国融证券公司网站(www.grzq.com)进行查询。发行人通过发行人上述指定网站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